义马市云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三环义局罚【2020】018号 | |||
|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三环义局罚【2020】018号 义马市云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 身份证号:411281********4514 电 话:1869599**** 地址:义马市交警队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790A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2020年10月23日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义马分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厂区东南角砂石分离设备西侧露天存放商砼罐车清洗后的混凝土物料(约20吨),现场未规范建设物料堆存场所,也未采取严密围挡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八条第二项“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2020年11月1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三环义局罚告【2020】018号)。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将违法行为确定为较大。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标准“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危害后果较重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经研究,我局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再到三门峡市行政服务审批大厅生态环境局窗口换取罚没收入票据。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财政局 开 户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营业部 帐 号:250704981244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李少华 通信地址:义马市银杏路 邮政编码:472300 电 话:5580001--5136
2020年11月26日 | |||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