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业务办理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所属部门名称 | 设立依据 | 面向用户对象 | 1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信息变更 | XK | 市环境保护局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二)危险废物经营方式;(三)危险废物类别;(四)年经营规模;(五)有效期限;(六)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贮存、处置设施的地址。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 | 2 | 县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非辐射类且编制报告表的项目)首次申请 | XK | 市环境保护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九号修改)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改)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 | | | | 3 | 县级排污许可副本变更 | XK | 市环境保护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4 | 县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审批(报告书项目) | XK | 市环境保护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九号修改)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改)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5 | 县级排污许可正本变更(单位注册地址变更) | XK | 市环境保护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6 | 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审批 | XK | 市环境保护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中华人民共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7 | 县级排污许可正本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 | XK | 市环境保护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8 | 县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非辐射类且编制报告表的项目)重新报批 | XK | 市环境保护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九号修改)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改)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9 | 县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审批(报告表项目) | XK | 市环境保护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九号修改)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改)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10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基础信息变更 | XK | 市环境保护局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二)危险废物经营方式;(三)危险废物类别;(四)年经营规模;(五)有效期限;(六)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贮存、处置设施的地址。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 | 11 | 县级排污许可证申请补领 | XK | 市环境保护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1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QT | 市环境保护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九号修改)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改)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13 | 县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非辐射类且编制报告书的项目)首次申请 | XK | 市环境保护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九号修改)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改)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14 | 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确认 | QR | 市环境保护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一款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第二款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款 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15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信息变更 | XK | 市环境保护局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二)危险废物经营方式;(三)危险废物类别;(四)年经营规模;(五)有效期限;(六)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贮存、处置设施的地址。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 | 16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负责人信息变更 | XK | 市环境保护局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二)危险废物经营方式;(三)危险废物类别;(四)年经营规模;(五)有效期限;(六)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贮存、处置设施的地址。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 | 17 | 县级排污许可证新申请 | XK | 市环境保护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九号)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18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 | XK | 市环境保护局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 | 19 | 现有经营单位重新申领《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 XK | 市环境保护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 | 20 |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 XK | 市环境保护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现行版本为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21 | 县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非辐射类且编制报告表的项目)重新审核 | XK | 市环境保护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九号修改)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改)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22 | 县级排污许可正本变更(其他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变更) | XK | 市环境保护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23 | 县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非辐射类且编制报告书的项目)重新报批 | XK | 市环境保护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九号修改)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改)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24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注销 | XK | 市环境保护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57号主席令修改)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 | 25 | 县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非辐射类且编制报告书的项目)重新审核 | XK | 市环境保护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九号修改)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改)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26 | 首次申领《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 XK | 市环境保护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 | 27 | 县级排污许可正本变更(单位名称变更) | XK | 市环境保护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28 | 县级排污许可证延续 | XK | 市环境保护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29 | 到期换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 XK | 市环境保护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 | 30 | 县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的备案(非辐射类) | QT | 市环境保护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改) 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于2015年4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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