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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三环义局【2020】020号

发布日期:2020-12-07 08:24 浏览次数: 字体:[ ]

 

三环义局罚【2020】020

 

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       身份证号:370983********791x

话:1895389****   地址:义马市纬二路北侧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743U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2020年10月26省生态环境厅暗访检查组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建设,建设工地正在施工,四个焊接作业点正在作业,未使用焊烟收集器,一台挖掘机未检测;我局环境监察人员经现场核查,在省生态环境厅暗访组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使用烟气收集设备露天焊接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违法事实证据确凿。

2020年112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三环义局告【2020】020号),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于11月29日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书,根据申辩书中你公司提出的“根据《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的通知》我公司未使用焊烟净化器的行为,在经过指正后,及时进行了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应当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我局对你公司的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认为你公司违法行为时间在《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的通知》印发之前,且发生在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经案审会研究,我局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三环义局告【2020】020号)、告知书送达回证、你公司陈述申辩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公司违法行为属于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标准“当事人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经研究,我局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再到三门峡市行政服务审批大厅生态环境局窗口换取罚没收入票据。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财政局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营业部

  号:250704981244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李少华           通信地址:义马市银杏路

邮政编码:472300           电    话:5580001--5136

                      

 

                              2020年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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