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马市八方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三环义局罚【2020】00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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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三环义局罚【2020】007号
义马市八方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 辉 身份证号:411281198305013519 地 址:义马市天山路中段 电 话:1883987303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353438796H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2019年9月1日河南省环境生态环境厅监察人员在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营业,豫M33656车辆整个检测过程未插管,检测结果合格,且豫MH166D最大总质量1995kg,在重柴线上检测合格。 2019年12月26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勘查及询问,经查,你单位现正在运营,M33656车辆确存在检测过程未插管、检测结果合格的情况。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之规定。 2020年4月2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环义局告【2020】007号),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危害后果较重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陆万元整(¥60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再到义马市环境保护局法规信访科换取罚没收入票据。 收款银行:邮储银行义马市怡苑支行 户 名:义马市财政局非税资金 账 号:10021603235001000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义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义马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义马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贾红亮 通信地址:义马市银杏路 邮政编码:472300 电 话:5580001--5136
2020年5月1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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