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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云龙物资储运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2020-06-11 15:37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三环义局罚【2020】008号

河南云龙物资储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身份证号:411219********3534 

地    址:义马市解放路1号     电    话:150398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BY4J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2019年12月11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暂未进行生产作业,主要设备及厂房暂未建设,原3号煤场露天堆存大量原煤及煤泥,现场覆盖不完全,未采取有限抑尘措施,厂区环境“脏乱差”,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020年4月2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环义局告【2020】008号),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依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根据你公司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社会影响较小或危害后果不严重的”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再到义马市环境保护局法规信访科换取罚没收入票据。

收款银行:邮储银行义马市怡苑支行

户    名:义马市财政局非税资金       

 账    号:10021603235001000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义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义马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义马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贾红亮               通信地址:义马市银杏路

邮政编码:472300               电    话:5580001--5136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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