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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马市石佛鑫鑫环保建材厂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发布日期:2020-07-29 08:57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三环义局【2020】014

义马市石佛鑫鑫环保建材厂:

法定代表人:孙**            身份证号:411219********3011 

地    址:义马市东区石佛孙家沟      电    话: 137038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6497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2020年6月18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位于单位1#烟囱西侧约30米处存在一处约30米高斜坡,该斜坡坡顶堆存有部分煤矸石未完全覆盖,斜坡倾倒有大量煤矸石未覆盖,亦未采取任何抑尘措施,现场有工人正在坡底进行煤矸石挖取、运输作业。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2020年71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三环义局告【2020】014号),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三大类大气污染防治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情节与后果: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三大类大气污染防治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情节与后果: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综上所述,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伍仟元整(¥15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再到三门峡市行政服务审批大厅生态环境局窗口换取罚没收入票据。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财政局

开 户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营业部 

帐   号:250704981244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义马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义马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李少华             通信地址:义马市银杏路

邮政编码:472300             电    话:5580001--5136

                      


                                           2020年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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