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云龙物资储运有限责任公司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 |||
|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三环义局罚【2020】017号 河南云龙物资储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身份证号:411219********3534 地 址:义马市解放路1号 电 话:150398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BY4J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2020年7月4日我单位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原3号煤场露天堆存有大量原煤及煤泥,现场覆盖不完全,也未采取有效抑尘措施,整体厂区环境“脏乱差”。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020年7月2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三环义局告【2020】017号)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三大类大气污染防治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情节与后果: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三大类大气污染防治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情节与后果: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综上所述,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再到三门峡市行政服务审批大厅生态环境局窗口换取罚没收入票据。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财政局 开 户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营业部 帐 号:250704981244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义马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义马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李少华 通信地址:义马市银杏路 邮政编码:472300 电 话:5580001--5136
2020年7月28日 | |||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