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马天新四维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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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三环义局罚【2020】005号 义马天新四维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身份证号:411281********5039 地 址:义马市朝阳路 电 话:0398—589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9221(1—1)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2019年12月11日省厅重污染天气交叉互查组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院内东南角酸洗槽露天作业,无废气式收集处理设施。属于一般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2020年1月1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三环义局告【2020】005号),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
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综上所述,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再到义马市环境保护局法规信访科换取罚没收入票据。 收款银行:邮储银行义马市怡苑支行 户 名:义马市财政局非税资金 账 号:10021603235001000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环保局或者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义马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义马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贾红亮 通信地址:义马市银杏路 邮政编码:472300 电 话:5580001--5136
2020年3月2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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