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三环义局罚【2020】01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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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三环义局罚【2020】010号 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身份证号:412930*******16752 地 址:义马市煤化工产业集聚区 电 话:0398-278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121E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2020年1月15日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义马分局环境监控中心《重点污染源超标预警日报》显示:你单位1月14日2号烟囱排放口氮氧化物超标排放,超标时段2个小时,最大超标值144.84mg/m³,最大超标倍数0.45倍;2020年1月16日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义马分局环境监控中心《重点污染源超标预警日报》显示:你单位1月15日2号烟囱排放口氮氧化物超标排放,超标时段1个小时,最大超标值120.32mg/m³,最大超标倍数0.20倍。属于一般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2020年8月1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三环义局告【2020】010号),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浓 度超标20%以上50%以下或总量超标10%以上50%以下的,报告书类项目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你公司超标时间分别是2020年1月14日21时—22时、22时—23时和2020年1月15日1时—2时,两个超标时间相差3个小时,属于一般环境违法行为,经研究决定将两个超标案件合并为一个案件。现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再到义马市环境保护局法规信访科换取罚没收入票据。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财政局 开 户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营业部 帐 号:250704981244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环保局或者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义马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义马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贾红亮 通信地址:义马市银杏路 邮政编码:472300 电 话:5580001--5136
2020年8月2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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