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千秋新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三环义局罚决字〔2021〕00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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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三环义局罚决字〔2021〕005号
河南千秋新能源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 身份证号:410323********1014 电话:1338371**** 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YT1Q 地址:义马市煤化工产业集聚区经六路东侧纬一路南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2021年4月25日下午我局针对义马市第二污水处理厂疑似异常进水情况进行排查时,发现你单位总排口有淡黄绿色废水渗流至产业集聚区市政管网,存在刺鼻性气味。执法人员现场对你单位总排口渗流的废水,进行了取样、送检。2021年4月28日,河南康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2021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公司总排口所取水样的监测报告(KCJC-253-04-2021)检测结果显示:PH值7.49,化学需氧量448mg/L,氨氮3.56mg/L,总氮31.6mg/L,总磷0.14mg/L,氰化物0.021mg/L,化学需氧量超出该废水污染物排放许可限值(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1135-2016,表1常规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300㎎/L),超标倍数0.49倍。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义马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三环义局责改字〔2021〕02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5月28日《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义马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三环义局罚告【2021】0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1。结合你企业的实际违法状况,确定其各项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如下:N=10(法定处罚下线)、M=100(法定处罚上线)、A=1(超标0.5倍以下)、n=5(其余裁量个数)、B1=3(一般工业废水)、B2=1(1个超标因子)、B3=1(水集中处理设施)、B4=1(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B5=1(配合调查)。其中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取证中未能调取到能够反映“水日排放量”的相关证据,故不考虑该裁量因素。 X=10+(100-10)×[1/5+(3+1+1+1+1)/(5×5)]×50%=31.6万元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叁拾壹万陆仟元整(¥316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财政局 开 户 行:中原银行三门峡大岭路支行 帐 号:80701201110000149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马振杰 通信地址:义马市银杏路 邮政编码:472300 电 话:5580001--5129
2021年6月1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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