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马大程山农林有限公司三环义局罚决字〔2021〕00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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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三环义局罚决字〔2021〕008号
义马大程山农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 身份证号:410901******2868 电话:1841979****地址:义马市东区办事处程村社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855T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2021年4月24日我局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位于你单位厂区西北角水解酸化池上方用于防治恶臭气体和阻挡雨水的密闭彩钢棚主框架已倒塌,顶棚及四周围墙严重破损,该池内现存约有100立方养殖污水,现场有粪污恶臭气体扩散。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义马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三环义局责改字〔2021〕01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5月28日《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义马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三环义局罚告〔2021〕0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1年6月7日递交的申辩书,经过我局讨论研究你申辩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不予认可,驳回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33。结合你企业的实际违法状况,确定其各项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如下:N=1(法定处罚下线)、M=10(法定处罚上线)、A=3(未采取臭气污染防治措施的)、n=3(其余裁量个数)、B1=1(符合环境功能规划)、B2=1(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B3=1(配合调查)。 X=1+(10-1)×[3/5+(1+1+1)/(5×3)]×50% =4.6万元 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肆万陆仟元整(¥46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财政局 开 户 行:中原银行三门峡大岭路支行 帐 号:80701201110000149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马振杰 通信地址:义马市银杏路 邮政编码:472300 电 话:5580001--5129
2021年7月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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